上海商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更好地组织学院教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优质、优惠的服务,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院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由学院工会负责实施。学院每位工会会员,进校满一年后,均享有参加疗休养的权利。学院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年度教职工疗休养计划,经工会委员会议审定通过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每三年为一轮,分别采取两种活动形式和两种不同的经济政策:一是学院为上一年度考核等第为优秀的会员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费用由学院支付3000元,超过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二是学院组织的“自费公助”形式的旅游、休养活动,由学院工会每年根据会员人数,按每人500元/年补贴,参加者除按规定享受经费补助外,余额由个人承担。两种活动形式不重复享受。 三、各工会小组可视本学院、本部门具体情况提出假期疗休养单独组团申请,原则上未满人数二十人,不可以单独组团出行。组团申请报学院工会批准后统一纳入校工会疗休养计划,未经批准自行出团概不在疗休养补贴范围内。 四、凡各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旅行社成团,同时必须为每位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五、工会的工作人员(包括学院工会、各工会小组)代表学院工会对外接洽时应全力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和学院工会的声誉。 六、学院鼓励教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三年之内会员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外出休养度假的,则在第三年年末,由工会会财务处向本人发放1000元作为补贴;会员因个人原因离开学院的,其未使用的疗休养经费在其离校时不再补发(含离职当年及历年累计经费)。 七、疗休养的收款和报销工作按《上海商学院工会疗休养财务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