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上商青年-凯发旗舰网站

欢迎访问共青团上海商学院委员会网站!

上海商学院团校章程(试行)

  上海商学院团校(以下简称团校)是加强我院团组织基础建设和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学院教育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学院团建工作水平,规范学院团委建设,发挥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提高团员骨干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工作能力,引导团员向更高目标攀登,学院团委成立业余团校。团校以继承和创新、进取和求实相结合为原则,实施授课、交流和活动三者相结合的工作体系。为使团校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校的宗旨 

  团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高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以举办业余团校为依托,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重温共青团基本知识,加强和规范团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培养具有较高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的基层共青团干部,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激励团员青年增强团员意识,积极追求进步,造就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的先进青年。第二条 团校的宗旨

  培养团学干部,支持团学工作。

  第三条 团校的性质

  团校是直属于共青团上海商学院委员会的共青团员的群众组织,接上海商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引导广大学生干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提高广大学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对广大学生干部进行团务知识教育和组织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   团校组织制度

  第五条  团校组织的基本原则

  1.团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学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团校的机构设置

  1.团校设校长一名,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设秘书长一名,由院团委副书记兼任。

  2.团校常委会由校长、秘书长、及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组织主要干部组成。 

  3.团校常委每届任期一年(校长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团校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校长

  1) 全面负责和主持团校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传达院党委和院团委的指示精神,部署团校工作。

  2) 全面了解团校工作的开展情况。

  3) 决定团校干部的任免、考核及奖励。

  4) 加强团校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健全组织机构,关心干部及团校学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2.秘书长

  1) 配合校长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

  2) 及时总结经验,确定培训主题,做好团校培训计划。

  3) 负责团校例会的召集及考勤。

  4) 负责团校学习、活动的宣传报道。

  5) 努力提高培训效率,为团校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6) 向校长汇报介绍团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团校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制度

  1.团校常委应经常召开工作例会,由团校校长或秘书长主持,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2.秘书长负责会议的召集及记录工作。

  3.团校常委会成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一般不允许请假,如确有事,须以向校长请假。

  第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

  1.团校档案由秘书长统一管理。对以下文件进行整理和保存:

  1) 学员个人资料

  2) 团校工作计划、总结和大事记。

  3) 有关文件

  4) 有关通知

  5) 学员存档表

  6) 日常工作记录

  第四章   团校教师与学员

  第十条   教师

  团校聘请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校内外专家、学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长期从事团委工作经验丰富的专职共青团干部,学生团干部等优秀青年人才作教师。

  第十一条   招生

  1.团校面向学院新生中的优秀团员青年,采用基层团支部推荐为主,自荐为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

  2.团校根据各团总支、团支部实际情况给定基层团组织一定招生名额。

  3.团校招生的学员应坚持政治教育为重点,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并重的原则,保证学员是政治先进、学习优秀、能力突出的学生骨干。

  4.各团总支、团支部推荐的学员,新生中的团学干部、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骨干、优秀团员、青年志愿者应着重考虑并优先推荐。

  5、学员具体条件: 1. 符合本条中以上关于学员对象的要求。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 遵守团组织和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现象和违纪行为,组织纪律性强。 4.团学干部和社团骨干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服务意识强,工作态度端正,作风良好,表现优异,做出一定贡献,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品学兼优,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群众基础较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威信较高,各方面表现突出。 6.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较好,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7.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学员的权利

  1.参加团校各项活动,接受团组织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适当场合就团校工作对团校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及批评团校工作的权利;

  3.按适当方式向常委会提出质询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权利;

  4.在完全执行的前提下,对团校工作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

  5.经团校批准,有以团校名义进行宣传、策划、外联工作,并独立组织活动的权利;

  6.为学院及团校做出优秀成绩或贡献者,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7.对团校的奖励或处分有异议者,有申辩的权利。其他学员有为其作证的权利;

  8.退出团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员的义务

  1.遵守团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团校常委会决议的义务;

  2.维护团校形象,促进团校成员间团结的义务;

  3.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团校所分配工作的义务;

  4.按时参加团校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团校相关部门请假的义务;

  5.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克服困难和改正错误的义务;

  6.定期向团校汇报学习心得和思想认识变化情况,以及现阶段对党团认识的义务;

  7.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学习论文写作的义务。

  第五章   团校教学原则

  第十三条   团校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学习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更多采用寓学习于活动、寓教育于实践的教学方式。

  第十四条   授课与自学相结合,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把在团校中所学知识用于指导日常的工作实践。

  第六章   团校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理论学习

  1.团的基础知识:对团员青年进行团的章程,团的历史,团的优良传统教育,使之了解团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了解团的性质、任务,团员的权利、义务,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介绍党团关系,团学关系,团的主题活动与社团活动、校园文化的关系,团支部的地位和作用,团支部活动的内容、方式与原则。使学员对团组织有更清晰的认识,增强团员青年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2.政治理论修养与水平:培养学员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深刻理解,并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的能力。对现实的国际国内环境、政治、经济形势有更深、更完整的了解与认识,从而更透彻地理解党的方针政策。

  3.人格修养:培养学员具有开阔的胸襟,正直的人品,坚强的意志,为国家、为人民奉献的信念。

  4.作风习惯:强调学员动手动脑做事,强调自律,强调考核,例会应坚持签到制度,学员无故不得缺席。

  5.工作能力:培养学员在思维、决策、协调、表达、实际操作等各方面得到提高;明确团干部职责范围,掌握团务工作技巧,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学员个人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

  1.素质拓展训练类:培养学员团队合作精神、诚信精神和创新精神。

  2.志愿服务类: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以社会实践基地为依托,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3.社会调研类:灵活确定题目,选择校园生活、青年问题、社会热点等为内容。

  4.实地考察、参观学习类:结合测绘学科特点,对测绘领域相关单位企业等进行参观考察。

  第七章   课程设置及培训方式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

  团校培训课程分为传统课程和特色课程。

  第十八条   培训方式

  1.传统课程培训方式:讲座及报告会、座谈会及讨论会、演讲、辩论、理论学习、工作方法培训、参观考察、志愿服务等。

  2.特色课程培训方式:素质拓展、心理培训、论文评比、知识竞赛、影片赏析、特色主题团日活动等。

  3.团校的经费、场地、设施等物质条件根据实际需要,报学校校长审批解决,团校可依法从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在办学过程中应讲求效益,注意节俭。

  第八章   结业评定标准

   第十九条   采用培训课程和第二课堂素质教育考核综合评定。培训课程分与第二课堂分(包括自学成果与日常综合表现)总分均为100分,培训课程得分记入基础得分部分,第二课堂得分记入发展得分部分。二者分别占总成绩的60%40%。每位学员入学填写《上海商学院团校第xx期学员登记卡》,记录两部分的得分情况。其中培训课程的学习由团校统一组织考试或以作业、论文形式进行考核;第二课堂成绩考核学员日常表现和自学成果,最后得分经团校办公室和学习、实践小组民主讨论决定。每位学员修够60分方可从团校结业。

  第二十条   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者,发放结业证;考试不合格者,征得本人同意后,转入下期学习。

  第十章   奖惩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每名学员的表现情况将与本年度团员评议和团内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1.对于团校学习成绩优异,模范履行学员义务,在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员,经讨论确定后,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评优中优先考虑。

  2.对于违反业余团校章程的学员,团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免除其团校学习资格。被取消学员资格的同学将无资格参与本年度“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新生进校不能直接进入党校学习,须先经过团校培训。高年级缩减党校学员名额的分配数,以加强党校、团校培训的力度和效果。推荐入党的优秀团员,如经过一期的团校系统教育,经团校结业和党校培训合格,应优先考虑发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共青团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网站地图